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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珠治超一超就抓抓住必罚还超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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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规范非现场治理工作流程 证据材料审核与确认 路政部门指定两名执法人员与收费经营管理单位人员做好工作对接,一名负责全面收集整理违法超限运输的
规范非现场治理工作流程
证据材料审核与确认 路政部门指定两名执法人员与收费经营管理单位人员做好工作对接,一名负责全面收集整理违法超限运输的证据材料,另一名则对入口称重检测设备、计重收费系统存储的涉嫌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的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核对无误后形成案件初始信息。如在审核过程中发现证据材料无法补正的,则应区分情形,注明原因上报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湖北省高管局”),同时不予生成案件初始信息。
与联网中心信息共享 针对该违法车辆行为,路政部门可根据车牌号查阅该车辆近期上下高速收费站的情况,如一年内达到三次以上或存在逃避查处、恶意冲岗、反锁车门逃离现场等恶劣情形的,路政部门可直接将该车锁定,列入“入口警示教育”系统,按照“入口警示教育”流程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在处理完毕后移交公安交管部门进行处理。
通知当事人及时处理 对案件初始信息里的当事人,路政部门应在确认其违法事实后的24小时内通知其接受调查处理。当事人未及时前来的,要送达《协助调查通知书》;如遇外省车辆,则上报湖北省高管局统一抄告外省运管部门车辆违法信息,督促当事人接受处理;如果当事人在被告知、催告后仍未接受处理,路政部门可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对其进行处罚;对既不复议、又不诉讼且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路政部门应自当事人复议、诉讼申请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外,对严重违法失信的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相关责任主体,路政部门应做好信息收集汇总报送工作,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给予应有的惩罚。
补齐短板,精准打击见长效
实施超限运输非现场治理,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可以弥补管理空白,减少人为因素干扰,节省人力和财力,还可以最大程度避免现场执法过程中因违法事实产生的直接冲突与矛盾,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执法人员的安全。另一方面,通过执法人员现场执法与超限运输非现场治理二者有机结合的超限治理方式,可以实现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精准打击。但是在此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我们也应清楚地认识到当前的不足。
获取信息不够便利
实行非现场治理,能否快速、准确获取货车称重数据、登记信息、驾驶员信息、影像资料等至关重要。尽管173号文件要求推广完善技术监测设备,推进相关信息的交换和共享,逐步实现自动识别和精准查纠,但就目前文件落实情况来看,车辆称重、影像资料仍只能从计重收费系统获取,车辆登记、驾驶员信息也只能从交警部门获取,各方数据暂还不能与治超信息系统实现直接有效的对接。
信息处理不够及时
执法人员对电子设备所获取到的信息处理不及时,无法做到在法定时限内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需履行的义务。此外,现有的设备技术水平暂时无法满足执法所需。
笔者认为,要确保非现场执法治超的有效实施,应在坚持现有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联合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公安交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等多部门共同治理,并通过各种方式完善非现场治理手段。目前,湖北省多部门正在加快推动车辆信息、执法信息的交换和共享,此外,湖北京港澳高速收费站入口已基本实现入口动态检测设备的安装,到2019年将全面启动入口超限检测,届时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实施非现场治理将更加精准有力,湖北高速公路超限治理联动机制也将继续完善。
今后,京珠路政超限治理工作将坚持秉承公开公正、依法行政以及比例原则,将超限运输治理的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治理有机结合,规范治理流程,加快构建科技化、信息化的货运车辆超限治理网络,最终实现广大货运车辆“不能超、不敢超、不想超”的治超工作目标。
文章来源:《中国住宅设施》 网址: http://www.zgzzsszz.cn/qikandaodu/2021/0413/12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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