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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修订草案)》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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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封面新闻实习记者杨澜 7月27日,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正式开幕。会上,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姜建明作关于修订《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修订稿)》
封面新闻实习记者杨澜
7月27日,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正式开幕。会上,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姜建明作关于修订《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修订稿)》(以下简称《条例》)的报告条例(修订草案)”)。
据悉,《条例(修订稿)》已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进行了首次审议。 7月20日,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征求意见、立法研究、召开立法座谈会后,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查,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第二次审查。 ”。二审稿。
讨论:
公共消防设施的适用范围是否得到明显改善
关于“公共消防设施的适用范围”消防设施”,《条例》(修订草案第二条)将公共消防设施的范围定义为“政府规划建设的消防站、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等”。在第一次审查过程中,有常委委员提出住宅小区、公共场所等消防设施也具有公共属性,建议纳入。为适应当前新形势,应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相关规定,科学界定公共消防的适用范围。加强公共聚集场所和单位消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法制委经过研究认为,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应当明确政府的主体责任。同时,保障公共消防设施的有效使用,既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也是管理、维护和使用公共消防设施的单位的责任。进一步明确政府和各方的责任。
针对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是否明确和完善公共消防设施的适用范围,待常委会委员在本次常委会审议后进一步研究会议。
新:
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strong>
蒋建明表示,常委委员和调查意见提出,针对四川省消防救援工作严峻复杂的背景,地方人民政府各级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和加强。 、管理单位和消防救援机构等对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监督检查。
法制工作委员会经过研究认为,我省在公共消防设施管理领域长期行之有效的工作经验应巩固提升为地方性法规,增强针对性、实效性和有效性的规定。可操作性,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中增加新内容。
新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并纳入年度消防工作考核”,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应当履行其消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责任,确保消防设施正常使用。加强消防设施建设,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发现突发事件及时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报告,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加强:
消防建设、管理、使用和维护防护设施
法制委经过调研认为,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四川省建设了大量高层建筑和交通设施。轨道、桥梁、隧道等基础设施,新建博物馆、展览馆、大厅、体育馆等公共文化场所等,是重点防火单位,对公共消防安全提出了新要求。针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应加强对这些公共活动单位和场所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使用和维护。
因此,建议《条例(修订草案)》新增专业消防救援管理和使用条款商业集中区、危化工业园区、铁路运营单位、大型公共文化场所等重点消防单位的设备和取水、供水设施的建设,连接和补充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其他研究意见,法制委对修正案草案的法律责任部分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和完善。
此外,法制委还根据常委会委员提出的意见和调查,对修改后的条例草案的部分案文进行了修改,并相应调整了条文顺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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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住宅设施》 网址: http://www.zgzzsszz.cn/zonghexinwen/2021/0728/17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