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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中的居住权(6)

来源:中国住宅设施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3-02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由于以住宅的一部分设立居住权实际上是对整个住宅所施加的负担,因此,对于为实现居住权而必须使用的生活设施如卫生间、厨房等,居住权人有权使用

由于以住宅的一部分设立居住权实际上是对整个住宅所施加的负担,因此,对于为实现居住权而必须使用的生活设施如卫生间、厨房等,居住权人有权使用之,唯在使用时须由居住权人与所有权人进行协商,如厨房使用的时间段等。

(三)住宅的附属设施是否属于居住权的客体

《民法典》第366条仅提及了“住宅”,并没有包括附属设施。那么,住宅的附属设施是否为居住权的客体呢?对此,有学者认为,居住权的客体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30)参见单平基:《〈民法典〉草案之居住权规范的检讨与完善》,载《当代法学》2019年第1期,第9页。也有学者将作为居住权客体的房屋作扩大解释,即房屋的范围不仅包括住宅,还包括其附属物、公用物等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物,如作为住所的车辆、可供居家的船以及一切属于住宅并与之一起占有的院子、花园、附属小屋以及建筑物的其他附属物等。(31)参见胡建:《新时期居住权立法问题探讨》,载《理论月刊》2012年第8期,第177页。

笔者认为,住宅的附属设施是否属于居住权的客体,应取决于该附属设施是否是行使居住权所必需的。一方面,如果附属设施是行使居住权所必需的,则可以将其作为居住权的客体。例如,室外的厕所、水井等,这些附属设施是为生活居住所必需,若居住权人不能使用,则其生活居住就会受到严重影响。另一方面,如果附属设施并非行使居住权所必需,则其能否成为居住权的客体应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例如,车位、车库、地下小棚等附属设施并不是行使居住权所必需的生活设施,并不当然成为居住权的客体。也就是说,居住权人能否使用上述附属设施应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若当事人没有禁止性约定,则居住权人有权使用之。有学者在论及房屋的附属设施时,将日常家具与家用电器(32)参见单平基:《〈民法典〉草案之居住权规范的检讨与完善》,载《当代法学》2019年第1期,第9页。、作为住所的车辆以及可供居家的船(33)参见胡建:《新时期居住权立法问题探讨》,载《理论月刊》2012年第8期,第177页。作为房屋的附属设施看待,这是不准确的。所谓附属设施,是指为发挥房屋的功能所需要的设施。无论是日常家具、家用电器,还是作为住所的车辆、可供居家的船都是独立的物,且与房屋功能的发挥无关,因此,不能为居住权的效力所及,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当然,即使是作为住所的车辆、可供居家的船,因其并不是住宅,故也不能单独作为居住权的客体。

四、居住权的法律效力

居住权设立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相应的效力,这种效力主要体现为居住权人的权利义务。在立法例上,各国和地区的民法大都规定用益权规范准用于居住权。因此,居住权的效力可以按照民法上关于用益权效力的规定加以确定。但是,由于《民法典》没有建立完整的人役权制度,而仅规定了居住权,缺乏用益权和使用权,从而也就无法通过准用用益权的规定来确定居住权的效力。同时,《民法典》对居住权的效力缺乏详细规定,这就形成了法律漏洞。对此,可以采取如下四种方法进行解释:

其一,类推适用房屋租赁和地役权的相关规定。从居住权的效力来看,居住权人有权对他人的住宅进行居住使用,这一效力与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使用具有类似性;同时,居住权与地役权同属于役权的范围。因此,居住权的效力就可以类推适用租赁合同和地役权的相关规定。(34)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090条第2款的规定,限制人役权(居住权一种限制的人役权)可以准用地役权的相关规定。

其二,基于法律原则加以认定。对于法律漏洞,基于法律原则进行填补是一种有效的方法。(35)参见王利明:《法学方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539页。按照民法上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居住权人行使居住权时,应当承担与其权利相一致的义务。据此,居住权人在占有、使用他人住宅时,就应当对他人住宅承担相关的管理等义务。

其三,基于比较法加以认定。在法律解释学上,比较法的方法也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漏洞填补方式。(36)参见王利明:《法学方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530页。从比较法上看,居住权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上的普遍制度,因此,相关立法规定可供我国参考借鉴。

其四,通过历史解释的方法加以认定。严格地说,历史解释并不是法律漏洞填补的方法,其仅是狭义法律解释的一种方式,但其对法律漏洞的填补也具有一定的作用。从我国居住权的立法历史来看,虽然《物权法》没有规定居住权,但《物权法(草案)》对居住权作了相对较为详细的规定,其中就涉及居住权的效力。(37)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著:《物权法(草案)参考》,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44页。按照历史解释规则,《物权法(草案)》的规定就可以作为认定居住权效力的参考。综合上述四种方法,我们就可以基本概括出居住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文章来源:《中国住宅设施》 网址: http://www.zgzzsszz.cn/qikandaodu/2021/0302/9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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